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等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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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13008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00J2370213008000

国家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基本编码:000113002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财政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6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文字号 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修正
依据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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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
违法情节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
违法程度 轻微
处罚基准 警告
处罚方式 警告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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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根据计划安排 检查事务所申请执业证书等程序 查出问题,及时反馈
接收整改 限期整改 5 根据部令 提出处置意见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531-51781827 010-68551114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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