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等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13009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00J2370213009000
国家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基本编码:000113002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财政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财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6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发文字号 | 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 |
违法情节 |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
违法程度 | 轻微 |
处罚基准 | 警告、予以撤销 |
处罚方式 | 警告、予以撤销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投诉举报 | 适情形而定 | 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的相关规定 | 办结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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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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