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注册
基本编码:00013113000003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962353000131130000
本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1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外资窗口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7323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8房间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区408房间 -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8房间 |
审批结果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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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第三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四)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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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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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000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样表.docx | 无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部门共享核验,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出具 | 必要 | - | - |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无 | - |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 无 | - |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无 | 无 | - |
5.登记证、代表证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登记机关核发 | 必要 | - | - | 所有登记证、代表证都需缴回 | 无 | - |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并提交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 | - | 无 | 无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