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首次申请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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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07103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000107103000

本事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田晓慧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51782690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号楼303室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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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号楼303室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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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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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附件1第137项: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具体改革举措: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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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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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附件1第137项: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具体改革举措: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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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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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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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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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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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附件1第137项: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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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大厅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填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随即领取。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1 对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审批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并做审批决定。 2 审核是否符合《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 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空白样表).doc.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示例样表).doc.doc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说明)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共享核验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jpg.jpg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jpg.jpg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8269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号楼303室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82696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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