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复核
基本编码:370720008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46L2370720008002
本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24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B02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文字号 |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文字号 |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复核 | 对原认定资料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并作出复核结论: | 3 | (一)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 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
受理 | 审查申请是否复核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2 | 申请材料是有效,申请材料是否在法定时限提出,申请是否为本机关受理范围 | 受理,不予受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当事人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农机事故复核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可参考样表填写 | 必要 | 农机事故复核申请书(空白样表).docx | 农机事故复核申请书(样表).png | -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在规定时限提交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复核的时限是多久?
回答: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问 : 受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限是多久?
回答: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问 : 复核可以进行几次?
回答: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