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和时间
  • 办理地址: 可到各地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以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 联系电话: 0531-67888080(济南市);0532-66200215(青岛市);0535-6788856(烟台市);0533-2306833(淄博市);0632-3168118(枣庄市);0546-8380100(东营市);0536-8080197(潍坊市);0537-2363761(济宁市);0538-8538150(泰安市);0631-5897046(威海市);0633-8717067(日照市);0539-2032100(临沂市);0534-2236849(德州市);0635-8902618(聊城市);0543-3183809(滨州市);0530-5127161(菏泽市)
申请条件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填报完整、准确 填报完整、准确 -
公司章程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山东××××有限公司章程.docx 山东××××有限公司章程.docx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完整、有效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营业执照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主体资格证明发证机关、公安部门等 必要 -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 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 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 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 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 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 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 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 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 份证明应当按照专 清晰、完整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 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 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 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完整、有效。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x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x 按照本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符合规定。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中介机构出具 非必要 -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完整、有效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非必要 -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完整、有效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完整、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