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和时间
  • 办理地址: 各被委托机关政务大厅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具体时间依各市政府大厅窗口服务时间为准。
  • 联系电话: 0531-68967349(济南局);0532-66209653(青岛局);0533-2306826(淄博局);0632-3168217;0632-3168617(枣庄局);0546-8338826(东营局);0535-6631649(烟台局);0536-8080901(潍坊局);0537-2397765(济宁局);0538-6136516(泰安局);0631-5897070(威海局);0633-8717086;0633-8717170(日照局);0539-8770170;0539-8770827(临沂局);0534-22368699(德州局);0635-8902712(聊城局);0543-31700659(滨州局);0530-56016699(菏泽局)
申请条件
  • 受理条件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产品检验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微信图片_20230525181730.png 微信图片_20230525181730.png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1. 检验报告为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检验报告,有合格检验结论,检验依据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2. 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样本.doc 签字人应为营业执照中载 明的法人或负责人 签字人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法人或负责人,手签字,盖企业公章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0 - 营业执照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申请单.doc 申请单--填写样本--延续.doc 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公章一致 住所:按营业执照中住所填写 生产地址:按“山东省xx市(地)xx区(县)xx乡(镇) xx路(街道) xx号”规范填写; 申请产品范围: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填写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法人、申请类别、申请产品范围等填写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