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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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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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 个月内。外国高端人才(A 类)该项采用承诺制。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申请人护照或 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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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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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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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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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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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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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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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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