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权责事项名称 | 节能审查 | 实施主体 | 省发展改革委 |
部门职责 |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对应责任事项 | 市级责任事项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省级,市级,县级 | (1)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跨市,且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跨县,且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