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权责事项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实施主体 | 省自然资源厅 |
部门职责 | 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对应责任事项 | 省级责任事项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 |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