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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山东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时间:2019-06-05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从6月4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我省已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其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的所得项目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征额度以6000元为限,不设置减征期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进一步扶持弱势群体和减轻自然灾害损失,我省确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省财政厅税政处负责人介绍说,按综合所得减征6000元税额测算,结合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个人年收入免征额可达到17万元以上;按经营所得减征6000元税额测算,纳税人年经营收入免征额可达80万元以上。(记者 袁涛)

(责任编辑:陈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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