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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出新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出新规
时间:2019-01-18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于2019年2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2月14日。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省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发展,2017年全省林业产业产值达到6888亿元,占全国林业产值9.3%,居全国第二位,林业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林业企业规模持续扩大,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此前的2013年版《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中,有关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类型、评比标准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新发展要求。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新旧动能转换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要求,强调企业生产应使用新技术、新模式,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能按照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鼓励企业发展森林康养、林业新材料、新产品等新兴产业,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具有完整产业链条、完善的价值链条、畅通的供应链条、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典型的优先。《办法》增加了林业电子商务企业类型及认定标准,即林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应在2亿元以上,网络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70%以上;增加扶贫工作对企业要求,在带动林业扶贫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享有优先权;增加保障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等产品质量奖、通过“三品一标”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企业优先;将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频次由每年一次改为两年一次。同时,删除了关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的要求及部分重复叙述的词句。目的是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脱颖而出,充分发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在示范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促进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办法》指出,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我省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管,实行企业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监管的办法。经认定的龙头企业,其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到期后,应依照程序重新申报。同时,我省对林业龙头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总体控制在全省规模以上林业企业总量的10%以内。(记者 方垒 通讯员 赵坤)

(责任编辑: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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